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長期居住大陸榮民 退俸權益不受影響

         放大字型圖示 放小字型圖示 列印圖示
籲請遵守相關規定 不但不會權益受損 且較以往更具彈性

︵本刊訊︶近日報載,榮民赴大陸地區居住逾一百八十三天,即停止領受月退除俸金,造成許多榮民弟兄的誤解,經輔導會洽詢銓敘部退撫司及國防部澄清,對於支領退除俸金人員如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,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伍金;如果未能依規定申請改領,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,才停止其領受退除俸金的權利,俟其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再恢復發給,並非永遠喪失支領月退除俸金的權利。 過去支領退除俸金人員赴大陸長期定居,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必須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,並沒有停止改領及恢復退除俸金的相關辦法。現在兩岸關係條例第廿六條修正之後,其立法本意,並無強制、硬性規定支領退除俸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,即須改領一次退伍金。而是相當尊重當事人是否有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的意願。換言之,不但沒有對赴大陸地區居住人員領俸權利增加新的限制,相對反而更尊重當事人遷徙居住,多重選擇領俸權利,只要不違反規定,就不會受到限制,較以前更富有彈性,也更合理化、人性化。 經洽銓敘部退撫司表示,有關「長期居住」一詞,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參酌國籍法第三條及第四條合法居留的規定,界定為「赴大陸地區居、停留,一年內合計逾一百八十三日」,凡是在大陸地區一年內居住或停留超過一百八十三天,未申請辦理改領一次退休(職)給與,並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,始停止領受月退休(職)給與的權利。因此,只要一年內累計不超過一百八十三天,或未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,就不會受到影響。嗣後如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,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員身分,並返回臺灣定居後,即可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恢復領受領月退休(職)給與。 另查主管機關國防部刻依授權規定訂定「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」陳報行政院核定中,俟處理辦法函布後將適時登載榮光雙周刊,籲請注意相關規範,避免影響自身的權利。(點閱次數:1427)